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
法定代表人:任植,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瑾,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安杰,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上诉人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和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安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向上诉人景和科技公司邮寄送达《限期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景和科技公司应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528元,期满未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景和科技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景和千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