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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公注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21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公注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公注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211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邱旭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公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平。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公注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名称“车载支架”)一案,本院立案后,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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