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19683号原告:许昌市沛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时代皇庭******。
法定代表人:司鹏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鹏伟,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怡萱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安华美博城主楼负**13C档v>法定代表人:张瑞丽。
原告许昌市沛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怡萱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市沛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许昌市沛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