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69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灵璧县灵城老王五金电料门市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西关老物资局楼下。
经营者:王汉生,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主是灵璧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灵璧县灵城老王五金电料门市部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3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灵璧县灵城老王五金电料门市部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灵璧县灵城老王五金电料门市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灵璧县灵城老王五金电料门市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灵璧县灵城老王五金电料门市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