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执10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水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组织机构代码:667124503。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
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梧田好优惠服饰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桂花巷**机构代码:MA286R5U1。
法定代表人王剑双。
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富喜鸽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塘下村霞榕路**构代码:325613817。
法定代表人庄千喜。
被执行人王剑双,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住温州。
申请执行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民终48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梧田好优惠服饰经营部、王剑双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80000元,要求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富喜鸽鞋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中的2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梧田好优惠服饰经营部、温州市瓯海富喜鸽鞋业有限公司、王剑双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梧田好优惠服饰经营部、温州市瓯海富喜鸽鞋业有限公司、王剑双的财产情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梧田好优惠服饰经营部、王剑双未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富喜鸽鞋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赔偿25000元并缴纳275元执行费,本院作出(2020)浙0304执10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富喜鸽鞋业有限公司终结执行。
截止2020年7月1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55000元,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109元、执行费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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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梧田好优惠服饰经营部、王剑双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梧田好优惠服饰经营部、王剑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书面情况说明,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