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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乐安县宇轩电子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民初14475-14476号
案件名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乐安县宇轩电子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乐安县宇轩电子贸易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14475-14476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绮婷,广东正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安县宇轩电子贸易商行,住,住所地抚州市乐安县公溪镇古城/div>经营者:游劼。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安县宇轩电子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以被告在原告提起两案诉讼前已经核准注销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两案受理费每案各1300元共计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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