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14475-14476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绮婷,广东正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安县宇轩电子贸易商行,住,住所地抚州市乐安县公溪镇古城/div>经营者:游劼。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安县宇轩电子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以被告在原告提起两案诉讼前已经核准注销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两案受理费每案各1300元共计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