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7305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东耀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玉合街道莲花西路南侧盛世宏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MA4PX7DP3A。
法定代表人:罗音美。
本院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祁东耀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9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