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17198号原告:蒋春兰,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晓佳,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佩佩美食店,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瑶台大街**首层之2A,经营者王波,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蒋春兰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佩佩美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蒋春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