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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春兰与广州市越秀区佩佩美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4民初17198号
案件名称蒋春兰与广州市越秀区佩佩美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春兰;广州市越秀区佩佩美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17198号原告:蒋春兰,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晓佳,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佩佩美食店,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瑶台大街**首层之2A,经营者王波,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蒋春兰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佩佩美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蒋春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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