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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龙镇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602刑初345号
案件名称郑龙镇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龙镇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602刑初345号 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龙镇,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福建省漳浦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海军,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二部刑诉[202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龙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伟钰、王志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龙镇及其辩护人许海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年底至2019年间,被告人郑龙镇伙同林荣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雇请杨小平、杨基建、颜格虎(均另案处理)先后在漳浦县××镇××村的一养猪场内,以大包装“鲁晶牌”精制盐(食用)分装成小包装(350克)假冒“闽盐”后进行销售。

2、2019年6月,被告人郑龙镇伙同蔡某、江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未取得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雇请林小标、林荣和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漳浦县××镇××座××房,将从郭勇辉处购买的90吨大包装“鲁晶牌”精制盐(食用)分装成小包装(350克)假冒“闽盐”后进行销售。

被告人郑龙镇等人将生产的假冒“闽盐”向芗城区、长泰县、龙海市、龙岩市等地的调味品店和食品商行出售,从中牟利,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14885元。

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芗城区、龙海市、长泰县等多地扣押尚未销售的假冒“闽盐”共计315箱(每箱50包)35包。

经鉴定,扣押到案的四个批次假冒“闽盐”的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郑龙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向被告人郑龙镇暂扣人民币5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龙镇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龙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郭勇辉的供述、证人杨某1、林某1、周某、许某、张某、杨某2、林某2、林某3、陈某、杨某3、黄某、鲍某、丘某、蔡某、江某、郑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龙镇的供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账户交易记录,银行存款明细账,手机微信信息、聊天记录,福建省漳州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复函销售合同、证明、调拨明细表、邮寄单,检验报告、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郑龙镇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郑龙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郑龙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郑龙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许海军关于被告人郑龙镇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郑龙镇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当,可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郑龙镇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龙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止。

罚金已缴纳。

) 二、本案已扣押的假冒“闽盐”315箱(每箱50包)35包及苹果6PLUS一部、分装机器二台、包装袋、包装带、包装胶带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伟明 人民陪审员  叶慧平 人民陪审员  陈文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兰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 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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