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222号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冯家湾工业园科园南路****208-210、304-308、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M。
法定代表人:薛洋。
委托代理人:付玲,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鑫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工业园区电子科技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1。
法定代表人:范吉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泉县鑫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减少为10000元,同时申请退还相应诉讼费,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退还38元,收取25元,由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