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599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599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楷臻,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龙,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华,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肖雄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