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599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楷臻,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龙,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华,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肖雄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