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650号原告:深圳中快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留仙一路**高新奇工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李五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虹杏,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403201311244765。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容,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恒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环城东路****iv>法定代表人:陆洪琼。
原告深圳中快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恒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04日立案。
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原告深圳中快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
撤回起诉既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中快餐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86.60元,减半收取计2393.30元,由原告深圳中快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