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14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129支弄1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裹盛百货商店,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自编01铺。
经营者:江晋丰,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刚,广东燊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裹盛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上诉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授权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