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42020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谷建竹百货店,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村8队**。
经营者:谷建竹。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谷建竹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