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101号原告:上海赫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双联路******。
法定代表人:胡喜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永兴美家五金加工厂,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永乐东路****/div>经营者:毛龙云,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棠华,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财,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赫宾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永兴美家五金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赫宾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赫宾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赫宾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赫宾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