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242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霖清,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娟,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权,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权、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亦雨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