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1民初49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源县滨海新城燕子建材商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罗源县滨海新城商业街B6-06。
经营者:陈锦星。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源县滨海新城燕子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罗源县滨海新城燕子建材商店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