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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少银与武侯区银镜家具经营部、武侯区鑫辰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民初229号
案件名称何少银与武侯区银镜家具经营部、武侯区鑫辰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少银;武侯区银镜家具经营部;武侯区鑫辰家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29号 原告:何少银,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武侯区银镜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城甲城**1023、办公家具区**。

经营者:吴铁凡。

被告:武侯区鑫辰家具厂,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川西营村**v> 经营者:马双平。

原告何少银与被告武侯区银镜家具经营部、武侯区鑫辰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何少银于202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少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武侯区银镜家具经营部、武侯区鑫辰家具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少银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少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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