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03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男。
被告:郑华,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虹口区绿能灯饰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因上海市虹口区绿能灯饰经营部被核准注销,原告申请上海市虹口区绿能灯饰经营部经营者郑华作为本案当事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1年3月19日,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