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321号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雄,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谷饶王贤金日用杂品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红西洋北西门牌5-6号。
经营者王贤金,住福建省政和县*********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
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谷饶王贤金日用杂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于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厦门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