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民终7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贝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下坎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福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长林,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子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与水田路交汇叶家红埠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颜高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哲,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贝贝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市子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贝贝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市贝贝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市贝贝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为937.5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贝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