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23424号原告深圳市九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顺。
委托代理人王华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伽凡精密五金厂,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经营者谢佳。
原告深圳市九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伽凡精密五金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225083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消除影响;
二、被告支付原告侵权经济赔偿人民币15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伽凡精密五金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九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第225083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伽凡精密五金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九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九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