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知初1185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超,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新庄街道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加盟店,,经营地宜兴市新庄街道震泽路303 经营者:周晓有,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日,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公司)与宜兴市新庄街道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加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5月7日,原告胜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原告胜达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计43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