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双流区如一家宾馆,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常乐小区北三街**。
经营者:邱胜明,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执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双流区如一家宾馆因与被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流区如一家宾馆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双流区如一家宾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双流区如一家宾馆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双流区如一家宾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