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刑初4533号之一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辩护人王管莹,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4月10日生,汉族,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肖安华,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住福建省莆田市。
辩护人王晖,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暂住广东省惠州市。
辩护人江美霞,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3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谢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于2020年2月3日作出刑事裁定,对案件中止审理。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现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冯 祥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小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