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73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8575858L。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华顺电动工具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和路马坜老一村**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JHL1L1D。
经营者:蔡锦华。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华顺电动工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2××××.0)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180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1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