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531号 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陵义安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顺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740873157U。
法定代表人:阮成俊,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江西路**西蜀大厦企业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55807J。
法定代表人:盛明宏,董事长。
原告孔玮与被告铜陵义安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孔玮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