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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景锡锅炉有限公司、泉州超然热能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73号
案件名称无锡景锡锅炉有限公司、泉州超然热能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景锡锅炉有限公司;泉州超然热能设备发展有限公司;扶绥县四盛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景锡锅炉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东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惠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超然热能设备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清蒙科技工业区3-16(C)。

法定代表人:杨德见,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扶绥县四盛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山圩镇广西农垦国有山圩农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少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无锡景锡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超然热能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然公司)、原审被告扶绥县四盛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盛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知民初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景锡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被诉侵权产品在景锡公司处生产、组装,所谓侵权行为的源头在景锡公司处,为便于查明事实,应由景锡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四盛公司仅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并未投产使用,四盛公司的购买行为不构成侵权。

超然公司将四盛公司列为被告,系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

超然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等行为的实施地。

本案中,超然公司提交了四盛公司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初步证据,因四盛公司住所地为崇左市,被诉侵权使用行为亦发生在崇左市,故本案可以由四盛公司住所地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关于“发生在柳州市、桂林市、来宾市、河池市辖区以外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发生在崇左市辖区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有管辖权。

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刘晓梅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毛涵 书记员谭秀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73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刘晓梅、马军 法官助理:毛涵 书记员:谭秀娇 裁判日期 2020年7月23日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侵权;

地;

地域管辖 涉案专利 一种生物质燃料燃烧设备及其燃烧方法(专利号:ZL201310513821.0)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景锡锅炉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超然热能设备发展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扶绥县四盛木业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无锡景锡锅炉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律问题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裁判观点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等行为的实施地。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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