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017号原告:深圳市沃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富安大道华南城铁东物流区13栋11楼1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819477。
法定代表人:江双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绿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吉华路上雪科技园东区9号C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JCXB56。
法定代表人:苏号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苗远,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沃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绿鱼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沃行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沃行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