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初122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