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714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罗县兴家乐日杂店,住所地:博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4T。
经营者:陈科,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817,住博罗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罗县兴家乐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以原告与被告自愿签署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双方权利义务均已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