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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博罗县兴家乐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302民初7147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博罗县兴家乐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兴家乐日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714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罗县兴家乐日杂店,住所地:博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4T。

经营者:陈科,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817,住博罗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罗县兴家乐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以原告与被告自愿签署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双方权利义务均已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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