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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223号
案件名称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岭县林商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223号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岭县林商食品商行,经营者孙广林,经营场所吉林省松原市。

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岭县林商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亦雨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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