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712号原告:广州丰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新城西路南区商业2街1号208。
法定代表人:文天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南开发区敢为金属制品厂,经营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个体经营者:倪砖华,男,汉族,1984年10月2日出生,原告广州丰森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南开发区敢为金属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经自愿协商达成庭外和解。
因此,原告广州丰森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丰森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广州丰森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