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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坚、中山市浪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20民终2358号之一
案件名称李坚、中山市浪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坚;中山市浪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三角镇劲荣百货商店;孙福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358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坚,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吴汉杰,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浪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赵玉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林,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肖峰,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三角镇劲荣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游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福全,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上诉人李坚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浪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派公司)、中山市三角镇劲荣百货商店(以下简称劲荣商店)、孙福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8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坚于2020年7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坚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坚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计1158元,由上诉人李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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