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358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坚,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吴汉杰,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浪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赵玉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林,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肖峰,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三角镇劲荣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游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福全,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上诉人李坚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浪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派公司)、中山市三角镇劲荣百货商店(以下简称劲荣商店)、孙福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8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坚于2020年7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坚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坚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计1158元,由上诉人李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