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987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楷臻,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狮市巴尔卡顿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海西电子商务园区运营总部**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86947377C。
法定代表人:陈国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江县新太平洋服饰店。
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凯江镇中市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23MA63YAQRXU。
经营者:卢斌。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巴尔卡顿服饰有限公司、中江县新太平洋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石狮市巴尔卡顿服饰有限公司、中江县新太平洋服饰店赔偿原告利惠公司经济损失1.9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后原告利惠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狮市巴尔卡顿服饰有限公司、中江县新太平洋服饰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为137.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蓝蓉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