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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蝴蝶互动(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8民初46414号
案件名称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蝴蝶互动(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蝴蝶互动(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46414号原告: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10L-059。

法定代表人:杨圣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亚冉,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莉,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院裙房**楼**407/div>法定代表人:陈德文,经理。

被告:蝴蝶互动(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div>法定代表人:凌海,经理。

原告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蝴蝶互动(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其经合法授权依法取得“热血江湖”分别在第9类、41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被告未经许可将其用于与原告相同的游戏产品上,侵犯了中清龙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万。

蝴蝶互动(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软件破解后的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民事案件应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经询,原告表示双方均为游戏经营者,被告的游戏系其自行开发和上传,原告所诉内容系针对被告在运营中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并不涉及软件破解等问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的被诉行为系被告未经许可在相同的游戏产品上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与被告所称软件破解无关。

本案案由为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原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蝴蝶互动(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蝴蝶互动(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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