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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石红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48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石红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石红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48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娇娇,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红根,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红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懿人民陪审员  傅雨新人民陪审员  晏顺祥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法官助理敬梦雅书记员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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