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635号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兴景路3号一楼103房。
法定代表人:吴小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园园,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乐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中心线H区064号。
法定代表人:罗委军。
被告:扬州鸿盛鼎家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杭集工业园四通路8号2。
法定代表人:王成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尘,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信诺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杭集工业园龙王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晨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尘,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学俊,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乐网商贸有限公司、扬州鸿盛鼎家化有限公司、扬州信诺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家庄乐网商贸有限公司、扬州鸿盛鼎家化有限公司、扬州信诺日化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三七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