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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茶叶协会与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新城分店、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04民初4189号
案件名称信阳市茶叶协会与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新城分店、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阳市茶叶协会;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新城分店;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广西鉴康仁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4民初4189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新城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

负责人:范平。

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街******。

法定代表人:AndrewPeterMiles。

被告:广西鉴康仁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亭洪路两侧10+1商业大道第**楼**铺/div>法定代表人:黄俊烽。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新城分店、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广西鉴康仁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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