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办事处马庄村(陇海路绕城高速东出口向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王东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光文路**。
法定代表人:王中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伟,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诉人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38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鸿贝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一)环球公司在本案中要求鸿贝公司承担的责任为全部的实质性赔偿责任,而要求天猫公司、京东公司承担的责任只是停止侵害,由此造成距离原审法院路途遥远的鸿贝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要付出巨额的维权费用,有违公平原则。
具体而言,环球公司要求鸿贝公司承担的责任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专利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200万元及诉讼费用,而要求天猫公司、京东公司承担的责任只是停止帮助侵权行为,删除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和网页链接。
对比三方当事人被环球公司诉请判令承担的法律责任,鸿贝公司须承担全部的实质性赔偿责任,而天猫公司、京东公司只需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对后者而言完全无法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相反,鸿贝公司因距离原审法院路途遥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却要付出巨额费用,于情于理都不公平。
因此,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明显不当。
(二)本案应当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鸿贝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鸿贝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环球公司辩称:(一)鸿贝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环球公司分别指控鸿贝公司、天猫公司、京东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分别对该三公司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同时提供了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表明鸿贝公司通过天猫公司、京东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因天猫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鸿贝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超过法定时间。
原审裁定作出时间为2019年12月4日,鸿贝公司称其于2020年3月24日才收到原审裁定,距离原审裁定作出时间相隔近4个月,鸿贝公司对此并未给出合理解释。
(三)鸿贝公司恶意利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时间,二审法院应当予以训诫或罚款。
环球公司与鸿贝公司存在多个相互交叉的侵权诉讼。
鸿贝公司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环球公司以及天猫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环球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民初128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该案移送原审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4号民事裁定,维持了该管辖异议裁定。
之后,环球公司于原审法院起诉鸿贝公司、天猫公司和京东公司涉嫌侵害环球公司名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原审法院针对鸿贝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分别作出(2019)浙01民初3865号民事裁定和本案原审裁定,均驳回鸿贝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鸿贝公司针对(2019)浙01民初3865号民事裁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民辖终20号民事裁定,驳回鸿贝公司的管辖异议上诉。
通过上述事实可知,鸿贝公司在已经有两个案件的管辖权上诉请求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的情况下,仍然在本案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其行为明显是恶意利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浪费司法资源,违背了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诚信原则,二审法院应当对鸿贝公司予以训诫或罚款。
天猫公司、京东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引发的地域管辖权争议,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环球公司在本案所提诉请内容之一为判令天猫公司立即删除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和网页链接。
环球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2018)浙甬天证民字第8710号《公证书》,能够初步证明由鸿贝公司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和链接出现在由天猫公司所经营的天猫网站平台上。
亦即,在案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发生在天猫网站平台,天猫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至于天猫公司作为天猫网站平台的经营者,其是否参与鸿贝公司在天猫网站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等均属于实体问题,不适合在仅作为程序性争议的管辖权异议阶段进行处理,上述问题可待进入案件实体审理阶段后作进一步查明和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鉴于天猫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而且环球公司在本案中对天猫公司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故应认定浙江省杭州市构成本案一个可争辩的地域管辖连结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的相关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虽然,鸿贝公司作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人之一,其住所地所在的河南省郑州市亦是本案的地域管辖连结点之一,根据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河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
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环球公司选择向天猫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系其行使诉讼处分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
应予指出的是,民事诉讼关于地域管辖法院的确定,应当遵循“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即“两便原则”。
对于“便于当事人诉讼”的理解,其核心应当是以是否有利于案件事实查明为标准,而非以被告是否须承担原告所提诉讼请求中的全部实质性赔偿内容为依据。
鸿贝公司以“环球公司对其主张的诉讼请求内容为全部实质性赔偿责任”为由,认为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对其构成诉讼上的严重不便和明显不公,该上诉理由于法无据。
如按照鸿贝公司上诉理由的逻辑,对于民事一审案件中存在多个被告且各被告的住所地跨越不同人民法院地域管辖辖区范围的情形,地域管辖连结点只,地域管辖连结点只能根据原告诉请判令承担全部实质性赔偿责任的该被告的住所地来确定辖法院,势必冲击和架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共同管辖制度”的规定。
因此,鸿贝公司所提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鹏 审判员 欧宏伟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钱静 书记员管众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61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何 鹏 审判员:欧宏伟、李自柱 法官助理:钱静 书记员:管众 裁判日期 2020年7月24日 涉案专利 “多功能组合高椅”实用新型专利(ZL201020158517.0) 关键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地域管辖;
共同管;
地域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郑州鸿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地域管辖连结点的确定 裁判观点 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民事诉讼活动中关于地域管辖法院的确定,应当遵循“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即所谓的“两便原则”。
但对于“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的理解和把握,其核心应当是以是否有利于案件事实查明为依归,而非以被告是否须承担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全部实质性赔偿内容为标准。
如果对于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被告且各被告的住所地跨不同人民法院地域管辖的辖区范围的情形,地域管辖连结点只,地域管辖连结点只能根据原告诉请判令承担全部实质性赔偿责任的该名被告的住所地来确定辖法院,将势必冲击和架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共同管辖制度”的规定。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