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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许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721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许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东;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721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东,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董丽珠 审 判 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王金亮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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