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55号原告: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丽,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基圣,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酒速达酒水批发超市,经营场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经营者:那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酒速达酒水批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阳风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