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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高新区狮山邓蔚路果味之家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05民初4222号
案件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高新区狮山邓蔚路果味之家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高新区狮山邓蔚路果味之家水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5民初4222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狮山邓蔚路果味之家水果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前桥路253号。

经营者:林毅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高新区狮山邓蔚路果味之家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新区狮山邓蔚路果味之家水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对被告高新区狮山邓蔚路果味之家水果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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