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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新浪游戏开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612号
案件名称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新浪游戏开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浪游戏开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612号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一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哲希。

被告:西安新浪游戏开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宋辰。

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新浪游戏开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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