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385号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岳梅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钙,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彬彬,女,汉族,1988年9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彬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梵高乐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法官 助理 钱 琼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