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730号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袁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辰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屠军。
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辰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钱 琼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