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429号之一 原告:厦门知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渐美里100号1703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谭远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泉涌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魏长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知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泉涌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厦门知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821397339.X“气动燃料雾化燃烧装置”专利权的灶具;
2.判令被告销毁库存产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模具;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ZL201821397339.X“气动燃料雾化燃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排他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公证保全侵权行为的地址为山东省博兴县兴福镇标有“山东省泉泳厨业有限公司”的场所,该地址的注册企业为山东省博兴县泉泳厨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在山东省博兴县兴福镇标有“山东省泉泳厨业有限公司”的场所,该地址注册的公司为山东省博兴县泉泳厨业有限公司。
原告起诉的被控侵权事实与被告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故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厦门知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