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2民初29090号之一申请人:PAGEONE-THEBOOKSHOP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加基武基景二十号。
法定代表人:TANKAYKIANG,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豪,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潇,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经典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6号3幢第10层(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李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志刚,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钟,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申请人PAGEONE-THEBOOKSHOPPTELTD与被申请人新经典发行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PAGEONE-THEBOOKSHOPPTELTD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经典发行有限公司名下7220762.5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
申请人PAGEONE-THEBOOKSHOPPTELTD为此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保单号:PZDM201911010000001240)。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经典发行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220762.50元,并据此对被申请人新经典发行有限公司相关银行账户存款采取了冻结存款保全措施。
2020年7月1日,本院收到申请人PAGEONE-THEBOOKSHOPPTELTD邮寄的《续保申请书》,其提出因上述相关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即将届满,请求本院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新经典发行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共计7220762.5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PAGEONE-THEBOOKSHOPPTELTD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新经典发行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220762.5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