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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油市胜香食品厂商标行政管理(商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781执692号之一
案件名称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油市胜香食品厂商标行政管理(商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油市胜香食品厂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执6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执行人江油市胜香食品厂。

投资人黄学生,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9日。

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江油市胜香食品厂商标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2020)川0781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江油市胜香食品厂支付50000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纳失信等信用惩戒措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合议庭讨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781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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