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终8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万惠糖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马头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洪宗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巡,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临沂亿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马头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洪宗宝。
原审被告:普宁市千纸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山社区南芳苑17栋A座首层东起第二间。
法定代表人:林振清。
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鑫四旺食品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13栋4号。
经营者:刘国燕。
上诉人临沂市万惠糖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临沂亿诺食品有限公司、普宁市千纸鹤贸易有限公司和长沙市雨花区鑫四旺食品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7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程序存在瑕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78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临沂市万惠糖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李勰书记员李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